(2017)鲁021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开义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义,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741号原告:李开义,男,汉族,1984年6月1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6367613。法定代表人:孔令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义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开义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