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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云祥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详,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详,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周忠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云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解、查询,目前已查到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745元,另有煤矿关闭补偿款尚未发放到位,余下案款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云祥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李云祥对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无财产的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云祥发现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2016)川16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思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