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全珍与山西中盛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岚县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全珍,山西中盛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岚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77号原告:牛全珍,农民。被告:山西中盛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人民路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一层。法定代表人:焦跃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岚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岚城镇坪上村以南209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汪汉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牛全珍与被告山西中盛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岚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全珍、被告山西中盛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民审786号民事裁定,指令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2016)岚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52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全珍对诉争土地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是本院(2016)岚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52号民事判决,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属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故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峰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