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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萍与蒋明利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萍,蒋明利,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明利,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640-3。法定代表人:黄一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彬,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萍、蒋明利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蒋明利收到缴纳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按上诉人蒋明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唐萍撤回上诉;二、按上诉人蒋明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4元,减半收取6562元,由上诉人唐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若微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