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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民初373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余某,男,1989年8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长女余美芬(××××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长子余红军、余红亮(二长子系双胞胎,××××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位于老勐镇老勐村委会团结村民小组钢筋混泥土平房一幢(三层)价值人民币170000.00元归被告管理使用,130货车一辆价值30000.00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财产折价100000.00元;4、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原告与被告认识后,按民族习俗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余美芬,××××年××月××日生育双胞胎长子余红军、余红亮,××××年××月××日原、被告到老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染上赌博等恶性,将家里财产输光,对家庭不管不顾。之后被告竟然与别的女人在西双版纳同居生活,至今已有一年多。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原告的心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有病需要共同照顾。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2月双方认识后按民族习俗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余美芬,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长子余红军、余红亮,于××××年××月××日在老勐镇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黄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黄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黄某与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