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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与敖德斯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敖德斯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281号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姜海梅,职务总经理。被告:敖德斯尔,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敖德斯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审判员 图布兴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春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