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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赵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赵子霞,李桐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子霞,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桐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建平与赵子霞、李桐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人借款49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对被执行人赵子霞、李桐围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景富家园B区25栋一单元跃层楼房一套,以及被执行人赵子霞名下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景富家园B区33栋底店68号进行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