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赵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赵子霞,李桐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子霞,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桐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建平与赵子霞、李桐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人借款49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对被执行人赵子霞、李桐围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景富家园B区25栋一单元跃层楼房一套,以及被执行人赵子霞名下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景富家园B区33栋底店68号进行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