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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方全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方全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15号申请人: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法定代表人:翁��木,系该公司的总经理。被申请人:方全林,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称,2016年底,方全林多次向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赊购水泥漆等货物。2017年1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结果为方全林共欠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货款11033元。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由方全林出具的欠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方全林给付申请人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货款110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方全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富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货款11033元。申请费26元,由被申请人方全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