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华容与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容,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60号原告:石华容,女,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环,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严德,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石华容与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石华容于2017年6月15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石华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华容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