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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某1与龚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1,龚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444号原告:龚某1,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龚某2,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龚某1与被告龚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龚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1负担。审 判 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大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