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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普燕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35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普燕,女,1969年3月21日生,彝族,住个旧市。关于被执行人普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3)个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6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5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