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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汤姆森特酒业有限公司与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汤姆森特酒业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王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汤姆森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宁海路96号附2至附6号。被执行人: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留家沟村。被执行人: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6号海通物流园1-3号。被执行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2科技创业大厦。被执行人:王传江,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衍玲与被执行人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王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鲁0602民初178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州期货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州期货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