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友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友栋,李云亮,张晴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友栋,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云亮,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桂林市西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晴晴,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晴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为60×××49中的存款621元,扣划被执行人李云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为62×××14中的存款491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