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949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与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949号原告: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住所地在扬州市瓜洲镇繁荣街。法定代表人:孙振祖,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时,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润州区润心路6号(汇科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与被告镇江市聚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原告扬州市邗江镀锌拉丝制钉厂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