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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文章与张晓冬、罗长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章,张晓冬,罗长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34号原告:胡文章,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平,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系原告之妹夫。被告:张晓冬,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安康市。被告:罗长义,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安康市。原告胡文章与被告张晓冬、罗长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文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7.00元,减半收取14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