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风海、张红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海,张红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海,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红为(又名张洪伟),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风海与被执行人张红为(又名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执行申请人李风海借款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为(又名张洪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