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汤云林、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云林,夏辉,陈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汤云林,女,汉族,1948年10月出生,浙江省萧山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夏辉,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洪友,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云林、夏辉与被执行人陈洪友故意杀人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88,11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32.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