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尤瑜甲与深圳市前海宝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瑜甲,深圳市前海宝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瑜甲,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宝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19151367。关于申请执行人尤瑜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宝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39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宝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尤瑜甲支付人民币3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费划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账户内。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劳人仲案(2016)394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