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101号原告: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398号锦绣中华会所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74699911L。法定代表人:吴东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系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系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路塔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3000024420。法定代表人:柳长致,系公司经理。原告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邢台圣柯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文兵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人民陪审员 李靖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富利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