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田雨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雨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192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4890W),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霞,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雨彤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田雨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