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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姚启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姚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被执行人姚启新本院在执行华建公司与姚启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姚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再1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姚启新的存款、收入7348.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