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姚启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姚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被执行人姚启新本院在执行华建公司与姚启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姚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再1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姚启新的存款、收入7348.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