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襄阳广融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广融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广融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襄阳广融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款200676.67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