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菲菲执行决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324刑更1号罪犯樊菲菲,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竹溪县(户籍地:竹溪县)。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鄂03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樊菲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在交付执行中,因罪犯樊菲菲早孕、胚胎停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不宜收监执行。2016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6)鄂0324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3月16日竹溪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罪犯樊菲菲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竹溪县司法局同时提供了如下材料:1、2016年12月23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医院超声多普勒检查报告单;2、樊菲菲的询问笔录。本院在对樊菲菲进行收押人员健康检查时,竹溪县中医院女性妊娠检查报告:尿HCG:弱阳性,建议一周后复查。2017年4月18日,竹溪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报告:尿妊娠试验阳性(+)。同年4月21日我院委托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樊菲菲是否怀孕进行复核。2017年5月24日十堰市太和医院作出诊断意见:早孕、宫角部妊娠。2017年6月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2017]十中法技审字第64号司法技术审核意见书,根据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医学鉴定诊断及意见:樊菲菲早孕。据此,评审小组评议认为:樊菲菲早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综上,本院认为,罪犯樊菲菲早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樊菲菲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