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银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银海,男,汉族,1960年5月26日出生于蚌埠市,高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银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银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7时35分许,被告人孙银海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解放路淮河公路桥行驶至中段偏北,在向右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银海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银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银海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7时35分许,被告人孙银海驾驶皖C×××××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蚌埠市淮上区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河公路桥中段偏北,在向右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徐某骑行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银海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银海拨打电话报警,后被带到事故大队接受调查。2016年7月4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徐某亲属443000元经济损失,蚌埠市华运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大卖场除垫付30000元,另外赔偿被害人亲属9400元经济损失。被告人孙银海额外补偿被害人徐某亲属18000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银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孙银海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银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孙银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银海已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告人行为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银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启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