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银洲、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银洲,许传宝,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黄书娥,酒清泉,陈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银洲,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传宝,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书娥,女,汉族,1964年2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清泉,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霞,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上诉人黄银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银洲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文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