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30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任洁,男,生于1996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4)宜高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洁支付刑事罚金10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任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洁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