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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30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任洁,男,生于1996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4)宜高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洁支付刑事罚金10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任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洁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