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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伟伟与王焕平、陈丛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伟,王焕平,陈丛碧,王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88号原告:曹伟伟,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江伟、樊文静(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焕平,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陈丛碧。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王川,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曹伟伟诉被告王焕平、陈丛碧、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伟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