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双凤与汤振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凤,汤振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771号原告:李双凤,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汤振飞,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李双凤与被告汤振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双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双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