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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双凤与汤振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凤,汤振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771号原告:李双凤,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汤振飞,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李双凤与被告汤振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双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双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