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雏凤杰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雏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86号被执行人:雏凤杰,男,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雏凤杰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姜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 馨审 判 员 那荣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