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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委赔监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令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冀委赔监29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孟令民,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陈秀丽,女,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涵,该院行政庭副庭长。申诉人孟令民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冀08委赔4号决定书,以该决定有误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7)冀08委赔4号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