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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与昌吉市方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昌吉市方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经营场所:昌吉市北京南路**号。经营者:王开金,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池,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方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南路宏润苑小区门面房14号。法定代表人:陆贵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方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以与被上诉人昌吉市方玺广告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昌吉市东升鸿福大饭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李静蓉代理审判员  宋雪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