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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安刚与袁敏、吕卫忠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刚,吕卫忠,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159号申请人:陈安刚,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吕卫忠,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袁敏,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陈安刚申请执行袁敏、吕卫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8065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车辆及银行存款,有车辆一辆,已查封。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