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安刚与袁敏、吕卫忠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刚,吕卫忠,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159号申请人:陈安刚,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吕卫忠,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袁敏,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陈安刚申请执行袁敏、吕卫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8065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车辆及银行存款,有车辆一辆,已查封。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