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南山诚达汽车修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九台市南山诚达汽车修配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955号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曲庆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宏,公司员工。被告:九台市南山诚达汽车修配厂,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现住所地不详。经营者:宋春凤,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南山诚达汽车修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23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销润滑油,2016年原告为被告供应润滑油。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润滑油款8232元。对此欠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九台市南山诚达汽车修配厂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九台市南山诚达汽车修配厂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新恒润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英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