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成付、李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成付,李俊民,郑州市金谷粮油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成付,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悠然,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民,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焕贞,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谷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沙口路1号。法定代表人:XX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邵成付因与被上诉人李俊民、郑州市金谷粮油有限公司、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成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成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成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邵成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