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郏斌斌、陆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斌斌,陆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066号申请人:郏斌斌,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陆野,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郏斌斌与被执行人陆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S×××××的奔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的奔驰牌轿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