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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4号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9号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8921619L。法定代表人:陈光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管村8栋2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7027M。法定代表人:任德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朝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