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余权与常岳芳、陈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权,常岳芳,陈林静,常岳伟,陈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990号原告:何余权,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飞,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岳芳,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林静,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常岳伟,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建红,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余权与被告常岳芳、陈林静、常岳伟、陈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余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常岳伟、陈建红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26幢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47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余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常岳伟、陈建红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26幢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47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