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与张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号世贸中心大厦**幢**楼。法定代表人梁海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石珍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彬,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张彬代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彬负担。”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以被执行人张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与张彬代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