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刚与贺宁、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贺宁,赵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849号之二原告:刘刚,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贺宁,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被告:赵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原告刘刚与被告贺宁、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宁、赵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贺宁、赵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 思人民陪审员 陈 天 丛人民陪审员 康 艳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