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勤香与河南省广豫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香,河南省广豫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08号原告:刘勤香,女,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广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拥翠路和兴隆路交汇处北侧的“上蔡城市新天地”。法定代表人:李红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勤香与被告河南省广豫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勤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勤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刘勤香负担。审判员 任秋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