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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冰豪与平顶山市瑞安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冰豪,平顶山市瑞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591号原告:肖冰豪,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平顶山市瑞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厂区纬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口新城铭座7层7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0306101C。法定代表人杨利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肖冰豪与平顶山市瑞安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肖冰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肖冰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冰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冰豪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