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6096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赐安地液压(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赐安地液压(常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096号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赐安地液压(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湾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椿权。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赐安地液压(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9元,由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