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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97号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焱,男,系该联社桴焉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宋林,男,生于1977年10月1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宋林于201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该笔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9.5‰的月利率计算,2016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按14.25‰的月利率计算)。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林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9.5‰的月利率计算,2016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按14.25‰的月利率计算)。案件申请费1466元,由被申请人宋林承担。被申请人宋林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