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芮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芮某,河北沧华园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芮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河北沧华园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某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芮某、河北沧华园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沧华园生物食品有限公司2016-8-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