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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胡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胡美英,高梅,张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4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724214300。负责人:邹丽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胡美英,女,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高梅,女,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张玉明,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靖安邮储银行)诉胡美英、高梅、张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靖安邮储银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美英、高梅、张玉明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安邮储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美英、高梅、张玉明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具体保全措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刘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