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武全德、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全德,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武全德,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法定代表人:张珉。武全德申请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全德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采矿权价款,我院对该采矿权价款的提取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清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