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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联津行物业,陈贵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奥城商业广场8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932843-0。法定代表人宫兆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曼丽,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贵铭,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玥,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联津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贵铭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恢2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朱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