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邓莉与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莉,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3102号原告邓莉,女,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83号2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M8F95。法定代表人杨章云,职务不详。原告邓莉与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审判员徐昌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小保、王昌碧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先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莉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进入被告时先公司从事设计师岗位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发放了2843元,后又经多次催收,再次支付了4300元,其余15357元劳动报酬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357元;2、补缴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15日社保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时先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邓莉于2016年3月4日进入被告时先公司工作。被告从2016年5月开始陆续拖欠原告工资。2016年11月15日由被告出具工资欠条,该欠条载明:尚欠邓莉自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30日,已发工资7143元(柒千壹佰肆拾叁),应税薪资共计15357元(壹万伍千叁百伍拾柒),公司承诺在2016年11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向邓莉支付上述拖欠薪资。在承诺期届满后被告一直不予兑现。2016年10月15日,原告离开公司。2016年11月7日,邓莉向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时先公司支付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357元;2、补缴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15日社保款;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邓莉于2016年11月15日起诉来院,提出如前所述之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薪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邓莉当庭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补缴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15日社保款,本院当庭作出口头裁定,准许邓莉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时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时先公司向邓莉出具了《薪资欠条》,承诺其拖欠邓莉工资15357元,被告时先公司应向原告邓莉支付该工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莉支付拖欠工资153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昌秀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