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333张秀侠与东海县张湾中心小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侠,东海县张湾中心小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333号原告:张秀侠,女,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张湾中心小学,住所地东海县张湾乡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团结,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侠与被告东海县张湾中心小学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由原告张秀侠负担。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