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樊永操、樊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永操,樊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79号申请人:樊永操,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樊艳梅,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樊永操与被申请人樊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樊艳梅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并出具(2017)鲁0811民初556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樊永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艳梅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